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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6:51:5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 5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 5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 5
第六章 附 则 ...... 11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
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当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当时有效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方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审阅;
4、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5、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财务相关部分内容的填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定期报告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3日(季度报告)或10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内,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
明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 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审计部等有关人员对
定期报告的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 校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 文件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 后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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