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6:51:5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3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4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8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0
第六章 附 则......11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2、出售产品、商品以及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30、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3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3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3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接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