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6:52:32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2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10
第六章 信息保密 ......13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4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4
第九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 15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5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 15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7
第十三章  附 则 ...... 17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
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或《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市场传闻、媒体报道;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