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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红: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9 16:40:13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等特定对象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认同和支持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从事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的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五)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激励、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来访等相关活动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接待、协调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实施
接待管理工作,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安排媒体、投资者来访或调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且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调研和来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调研和来访者原则上应自理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来访、参加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参加调研、来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日程安排、调研或来访的主题及大纲等内容,进行预约登记,预约登记经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审阅并确定时间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公司证券部应当将来访记录、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证券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接待过程中用到的演示文稿(如有)、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附件通过深交所业务专区在互动易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证券部。公司应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且可能或已经造成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调研、来访接待工作一旦以任何方式违规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其他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来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应注意言语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承诺书
一品红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
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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