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
          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通知全体股东、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
          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