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
            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
            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
            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
            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无
            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状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与被担保方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