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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
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
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
东会依《公司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
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
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
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
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
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无
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状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
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与被担保方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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