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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
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除独立董
事外)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
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各
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
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纪录;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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