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
                  经验;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除独立董
            事外)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其他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
            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
            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公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本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
                  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送达各
                  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
                  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纪录;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