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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
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
(三) 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
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
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六)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关联关系的判断、关
联人的确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规则》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关联方/关联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四)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
前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
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
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
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
联方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
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
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
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
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
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
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
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
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
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
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
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
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
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
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
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
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
度整合且难以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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