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入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含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七) 公司有关收购、重组、定向增发的有关方案;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公司应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证券办应加强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明确自身权
            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告知证券办,由证券办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