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9 16:23:22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投项目的个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
          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
          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
          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在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时,应当及
          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
          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支出,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
          请,经该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财务总
          监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
          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
          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
          效果。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
          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
          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
          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
          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
          筹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