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9 16:14:26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内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至少三人,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则,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当面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等,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的建议。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