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0-29 16:04:16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
资金使用项目的具体实施,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
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按募集资金项目计划书进度实施,项
目经办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总经理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的重新论证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