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青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1:23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基本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其他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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