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青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0:49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依照管理制度确需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相关申请人将签字确认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连同其他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述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形成关于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
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