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青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20:01:23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
委员会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是否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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