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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普信: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7:26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确保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资金规模应受严格控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审核流程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点上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5%。
(一)单项或账面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证券投资本金计算,下同)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二)单项或账面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单项或账面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证券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并由总经理指定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具体投资操作事宜。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报告,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盈亏情况,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会签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每季度末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提交的证券投资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与公司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等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为有效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公司将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把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一)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
(二)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为防范风险,公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优蓝筹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不得投资周期性明显的行业或正处于行业低谷的股票;
(四)原则上不得买卖ST股票、高市盈率等风险较高的股票,以免造成较大的投资损失;
(五)单只股票亏损超过投资本金的15%时,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必须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成员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但单只股票亏损超过投资本金25%时,如无特殊情况,均应无条件止损。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全部证券交易清单提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计算浮动盈亏并整理持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证券投资事宜。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当公司处于保荐期时,保荐人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人意见(保荐期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保荐期内)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保荐期内)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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