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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8:59:55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符合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
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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