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陆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8 17:23:5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对一沟通;
(二)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股东会;
(五)公司网站;
(六)路演;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还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诉求处理、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
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六)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七)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一)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二)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出席说明会,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