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6:45:55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在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储。
  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关联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不得挪作其
他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董事会批准,可适当用于安全性、兑现性强且符合政策法规的短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使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