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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安地产: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版)

公告时间:2025-10-27 19:36:24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荣安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即生效。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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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提案召开会议并展开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特别及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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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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