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7 18:44:39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原则上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与考核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任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列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