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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9:36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遇有较大审计事项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程序,并通过后续教育来提高专职工作能力。审计部和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监督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特点,对有关业务环节内部审计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前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计部门);
(二)编制好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出具体审计方案;
(三)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名单;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
(五)被审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对
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过程中要作好审计记录,收集有关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底稿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好有关证据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主管领导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应当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审计组,审计机构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在 10 天内向主管领
导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该项目进行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属公司内部(保密)资料,未经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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