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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6:5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避投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融资业务系指公司为日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所需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票据贴现、信用证业务等。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当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以合理、需要、节约为指导,严格控制融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进行融资,公司对强令其融资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五)慎重考虑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出融资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结构分析;负责公司融资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负责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三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八条 公司融资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董事会、股东会分别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如需);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依法融资,融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并依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融资金额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而未达到 50%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低于前述第(二)款所述董事会决策标准的涉及预算内日常经营外的融资项目,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或采用信用保证等方式。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公司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融资事项经《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子公司的融资事项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公司及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
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持续监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和完善。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按《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所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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