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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草案)

公告时间:2025-10-27 18:36:54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投资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参与投资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公司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风险投资及资金运用的情况设立台账,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相关工作。风险投资
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并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风险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认为风险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相关负责部门提出异议或纠正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迅速查清事实,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完善。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对于擅自泄漏、披露、公开公司风险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提出及初审。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证券部及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证券部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针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项目建议书,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证券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证券部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审定。总经理办公会对证券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证券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投资金额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交易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范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风险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
编制风险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交易金额、投资/交易方式、投资/交易期限、资金来源等;
如公司以额度金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投资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审议程序;
(三)投资/交易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交易相关会计处理(适用于期货及衍生品投资)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应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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