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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7 16:10:18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行为视同本公司的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确保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的原则为:
(一)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二)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含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正常进行;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投资理财决策管理,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投资理财决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投资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公司投资理财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制度的相关标准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预计投资理财金额将超过授权审批额度的,需就超过部分重新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募集资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为投资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市场预期等情况,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投资理财计划,按照本制度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负责投资理财前的调查论证,对投资理财品种进行选择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投资理财活动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洽谈并签署相关投资理财合同,开设并管理相关投资理财账户,投资理财资金调入调出管理等;
(四)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投资理财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情况以及涉及资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投资理财台账,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向公司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提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等内容,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方能实施。
实施过程中,公司资金管理部经理或子公司财务经理应实时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并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投资的理财产品最新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或实施投资理财的子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投资理财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会计核算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活动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投资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接受监督,共同承担保密义务;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理财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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