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6 15:34:30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更新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同时,公司拟调整董事会席位结构,将 1 名非独立董事席位调整为职工代表董事席位,调整后的董事会将由 3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组成。职工代表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
1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 国 公 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公 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常务副总经理
务负责人。 ( 常 务 副 总 裁 ) 、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2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13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 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若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的发行人股份。若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列限制性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14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