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4 23:02:5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确保公司资金的获得及有效的运用,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系统,提升公司财务效益,保护公司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各项具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化,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制定本公司财务规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规范,有效的筹集与使用资金,利用及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资金有效运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提升财务效益,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并履行职责。财务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工作,确保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三)有效的组织及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与实现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财务分析、绩效考核等决策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税务等人员的配备,加强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财务人才的素质及效率的提升;
(五)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事项管理;
(六)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公司资金;
(七)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监督公司财务收支,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数
据支持;
(九)审核、签署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八条 公司总部设财务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对各下属公司各项经营、财务、税务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公司各类财务报告、报表及附注,配合外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工作和内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监管机构的财务与会计问题,对披露的财务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账实一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减值测算工作,确保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办理税务事项,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统筹管理各下属公司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基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对税务合规和合法筹划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
(八)按照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提高抗风险能力;
(九)负责公司外汇管理工作,统筹办理外汇收付事宜,有效控制外汇风险;
(十)配合完成公司的投资方案,并指导对外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编制企业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
(十二)组织和实施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公司财务系统的各类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推进公司的财务信息化进程,以实现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十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会计专业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如实监督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培育期或规模较小,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由公司总部财务部直接负责其财务工作。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总部财务部对下属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下属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由总部财务部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序聘任、解聘、考核,下属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力求稳定,如发生调动或离职,需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交接:
(一)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二)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标准,应当在披露前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下属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公司及境内下属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之境外下属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确定其记账本位币。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完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告体系、业务流程账务处理指引和会计核算手册,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十八条 总部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记录、财产物资清查、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遵循公司统一会计科目体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总部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
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因经济活动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及
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公司货币资金管理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国家制度的规定,同时遵循如下原则:合理使用、减少占压、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
(二)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公司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所有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能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六)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七)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结算使用。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用、闲置不用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注销。账户的开立
和注销应按程序审批;
(八)银行预留印鉴章、网银盾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离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等银行支付凭证上盖章;
(九)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