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4 19:36: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
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制定 2025 年 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公司负责战略
及 ESG 相应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指导并监督公司 ESG 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报送董事会审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七)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
董事会汇报;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汇报;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按日常办事机构初审意见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日常办事机构;
(四)由日常办事机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根据日常办事机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日常办事机构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
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
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