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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0-24 19:36: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 年制订 2024 年 3 月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
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确实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审议事项
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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