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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星能源: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4 19:36:0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07 年 7 月制订 2012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
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同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
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信息。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法规、规范性文件,充分披露信息;
(三)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接待和推广工作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来访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存档、披露工作;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突发事件处理: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诉讼或
仲裁、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部门、专业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等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媒体采访与报道;
(七)邮寄资料;
(八)现场参观;
(九)电话咨询、电子邮件沟通;
(十)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接待和推广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接待和推广活动,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配合协助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接待和推广工作。
公司在与投资者等进行沟通时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
作,在重大信息未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披露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将重大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同时要求特定对象预先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活动开始前,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回答,以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
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接待和推广活动时,还需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事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建立完备的档
案制度,接待和推广工作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书》;
(二)会议记录(需由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2);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上述资料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存档。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4),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一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
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将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需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加强对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
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
附件1: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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