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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5-10-24 18:36: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7 号
────────────────────────
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白银有色,A
股证券代码:601212;
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王 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孙 茏,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吴贵毅,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徐东阳,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白银有色或公司)陆续购买 30 亿元理财产品,2019 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 2024 年 12 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
色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 30 亿
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30 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巨额理财产品在 2019 年到期后长期逾期无法收回,迟
至 2024 年末才收回本金及收益,公司长期面临遭受严重损失的风险。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相关具体情况,致使公司多期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5.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王普公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
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 2017 年 2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2022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
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 201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
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
2022 年 10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董事长王普公,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王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茏,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吴贵毅,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徐东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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