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4 17:11:48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8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及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选举和
辞任的内容;
  3、删除上市公司内“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4、对于新增或删除的条款,条款编号及交叉引用编号作相应调整;
  5、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