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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3 20:22:42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下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代其偿还债务;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为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向总经理汇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人在申请支付时,应当提交支付依据,经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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