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升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3 20:23:18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职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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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需为独立董事)主持。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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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遇特殊情况时,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