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传播:博瑞传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告时间:2025-10-23 16:38:43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目录索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 1
  议案 1: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
  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55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9
  议案 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 77
  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85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2025 年 11 月 3 日)
序                            会议议程
 1  介绍与会董事、监事、高管及嘉宾
 2  介绍股东大会秘书处成员名单
 3  说明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及持股确认情况
 4  宣布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议案 1: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
 5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6  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议案 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0  议案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1  说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12  宣布计票员名单、通过监票员建议名单
13  投票、表决
14  宣布表决结果
15  宣读法律意见书
16  宣读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7  股东发言(如有)
18  宣布会议闭幕
议案 1: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5 年
          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原聘请的 2024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聘期届满。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系合格、专业的审计机构,在审计公司相关业务时,态度认真、勤勉尽责、工作严谨、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提请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5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总计人民币 123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9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33 万元,较上年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提请与会股东审议。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3 日
议案 2: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拟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予以取消、现任各位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并停止履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履行原监事相关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
          “股东会”;条款如仅涉及“股东会”表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
          的情况下,未在下列列表中列示。
              (二)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
          权;
              (三)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四)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规定控股股东与实
          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义务;
              (五)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六)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由“10%”降低至“1%”;
              (七)进一步明确公司党委、纪委的职数设置及任期等。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简称《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股份制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业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成都市体制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
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的通知》
                                                    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电器厂进行股份制试点
(成体改[1988]字第 35 号文)批准,由原四川电器厂改组
                                                    的通知》(成体改[1988]字第 35 号文)批准,
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由原四川电器厂改组成立,在四川省成都市工
510100000045451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915101007203362901。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36290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