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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巨化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23 16:20:44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46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董
事会九届二十次会议、监事会九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前,公司现任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一)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二)统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三)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修订,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前述(二)相关修改不再进行比对,其他条款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 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巨化集团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巨
公司。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巨化集团 化集团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34132.8 万公司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34132.8 万元的 元的经营性资产投入,根据浙江省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投入,根据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局浙国资企〔1998〕17 号文件批复,该局浙国资企〔1998〕17 号文件批复,该部 部分资产按照 67.38%的比例折为国有法人
分资产按照 67.38%的比例折为国有法人 股 23000 万股,由巨化集团公司持有。公司
股 23000 万股,由巨化集团公司持有。 于 1998 年 6 月 1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17
日设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为:300001001604),公司设立时的总股
本为 31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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