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2 18:40:18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