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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内部控制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2 18:39:46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内部控制以下列五条为基本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化风险全面防范和控制,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
(三)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
(四)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
(五)成本费用内部控制
(六)筹资内部控制
(七)对外投资内部控制
(八)对外担保内部控制
(九)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
(十)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十一)信息披露管理
(十二)内部控制检查
第六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营资金。
本制度中所称货币资金,包括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应当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项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具体如下: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公司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五条 公司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节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公司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四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账簿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
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所涉及的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预付款比例等涉及到资金收付的条款发表意见,建立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实行财务监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十八条 为了引导公司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制定及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十条 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固定资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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