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文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0-21 19:05:3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采取暂缓披露的,应当明确暂缓披露的期限或者未来披露的条件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部门、子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经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复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通过,该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进行责任追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 申请日期
申请人签字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
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信息密级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国家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 )
所涉文件类型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暂缓或豁免披露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的信息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信息(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如适用) □自登记之日起 个月
申请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