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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春天:青海春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0-20 17:33:44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下简称“董秘办”)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管理并通过董秘办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公司的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为: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登记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见附表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信息,并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确认。登记表由董秘办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并由董秘办负责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以上主体应当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汇总,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表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保证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信息的原因和知悉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核实内幕信息、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在董秘办备案、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后方能提供。
控股股东、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无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涉及人员应积极配合自查工作。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有关的服务合同、收回已支付款项,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员工防范内幕交易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附表 1: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 单位/部门/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签名 情人签名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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