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暨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7 18:13:42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5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 NO.2025G72 地块暨提供
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或“甲方”)与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堃置业”或“乙方”)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就中北盛业竞得的南京市建邺区 NO.2025G72 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开展合作,并按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 7.875 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为 6%/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 36 个月之日止。
2、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2025 年 10 月 11 日,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中北
盛业参与了南京市建邺区 NO.2025G72 地块的竞拍,并以人民币 13.23 亿元成功竞得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
为提升房地产项目运作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合作开发优势,中北盛业与中堃置业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并将项目地块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中北盛业认缴注册资本 2,250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45%,中堃置业认缴注册资本 2,750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55%。
双方确认,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预计为 18 亿元,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对应资金,由中北盛业及中堃置业(或各自关联方)按照各自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通过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中北盛业应承担不高于 8.1 亿元资金支持,即缴付的注册资本金为0.225 亿元,通过提供股东借款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 7.875 亿元,借款利率为 6%/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 36个月之日止。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3、本次合资设立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项目及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建邺区沙洲街道白龙江东街以北、云
地块编号 NO.2025G72 地块名称
龙山路以西地块
地块四至 东至云龙山路,南至白龙江东街,西隔沙洲东河至泰山路,北至规划支路
起拍价: 131900 万元
出让面积 28753.03 ㎡
起拍楼面价: 33980 元/㎡
计容面积 38816.59 ㎡ 土地用途 R2
容积率 1.0<Far≤1.35 保证金金额 26380 万元
(二)项目公司暨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中北盛业与中堃置业就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 地块拟共同投资新设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其中:中北盛业认缴注册资本 2,250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45%,中堃置业认缴注册资本 2,750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55%。
(三)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 年 7 月 4 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大厦 A 座 405、406
4、法定代表人:徐波涛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7、股权结构:中堃置业系南京中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公司简况
项目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中北盛业 2,250 45% 货币
中堃置业 2,750 55% 货币
合计 5,000 100% —
(二)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
双方确认,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预计为 18 亿元,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对应资金,由甲乙双方(或各自关联方)按照各自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通过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甲方应承担不高于 8.1 亿元资金支持,乙方应承担不高于 9.9 亿元资金支持。双方明确,甲乙双方各自向项目公司所提供的资金中,除各自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均以甲乙双方(或各自关联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提供,甲乙双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每笔股东借款利率不超过 6%/年(日利率=年利率/360,下同),股东借款利率由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指定的提供借款的关联方与项目公司签署《股东借款协议》时确定,由项目公司按照实际借用的股东借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原则上利息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结算并支付一次。
如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建造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应首先通过项目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办理银行开发贷款形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双方应就项目公司的资金缺口,按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补足,相关借款金额和方式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但若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存在市场环境严重恶化或项目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可能导致股东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有权采取经各股东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方式处理。
在应付工程款、开发贷、股东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如仍有富余资金的或经股东会决议,各方可按持股比例按照不超过年利率 6%借用富余资金。协议生效后,如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包括引入方式、引入主体、转让股权数量等)后引入战略合作方并转让乙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甲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承诺引入合作方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甲方书面同意的持股比例下限。
(三)保证和责任
1、未经股东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任
何其它方或为其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一方可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关联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根据本款而获转让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任何一方的关联方不再是该方控股的关联方,则该方应于该变动生效前将有关股权转回给该方或该方的其他关联方。
2、在双方合作期间,双方保证其实际控制人不会改变,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实际控制人不会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方,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所有股权,转让价格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作开发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让给非关联方或非控股关联方的或丧失对其持有股权的所有权、控制权的,则视为该擅自转让股权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对项目公司享有全部股东借款的平等受偿权,并同意该股东方作为劣后方,待项目公司向其他股东足额偿还全部股东借款后,方才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向其偿还。
3、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就本项目与第三方合作。
4、除为项目公司融资而设定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给任何第三人。
(四)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现实或可能造成项目公司或守约方重大损失(为免疑问,本协议所称“重大”的标准均指单次或累计达到 1000 万元),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峰值范围内任何一类或任何一期款项支付义务超过 3 个月的,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且守约方自愿豁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除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000万元;同时,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维护其权益:
(1)依照违约方在项目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收购违约方的股权,不计股权增值。如经守约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净资产
值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按照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乘以违约方的股权比例确定股权收购价款;违约方退出时不享有项目公司合作期间的任何收益(如合作期间发生亏损的,违约方退出项目公司前应当按所有者权益与实缴出资额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违约方持股比例补足亏损。违约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无息返还(已付利息不予追回,未付利息不再支付)。
前述守约方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应优先抵扣违约方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前述股东借款,在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支付违约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直接从应付违约方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管理费、营销费、以及违约方代垫代付的各类款项中代为扣除不足部分并支付给守约方,项目公司代扣并支付给守约方后视为项目公司对违约方的该笔相应款项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违约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项目公司主张。余额在本协议解除、股权收购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 10 日内支付。
(2)依照守约方在项目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借款本金要求违约方收购守约方的股权及债权,按照守约方在项目公司的所有投资款本金(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及股东借款)以及自投资款支付至项目公司之日起至收回全部投资款之日止按照 6%/年的综合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率。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依约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前述违约方应付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