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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邦股份:亚邦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5 17:57:31

股票代码:603188 股票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43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
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
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一、相关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将“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删除“监事”或“监事会”相关内容、将“或”调整为“或者”、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表述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二、相关条款由于调整前后排列顺序导致原有序号发生变化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利。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 2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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