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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0-10 16:14:11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棕榈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
对外披露《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公司与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借贷纠纷事宜,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收到《民事调解书》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郑州市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 01 民初 815 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郑州市中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10 日前偿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88,330,000.00 元及利息 50,650,198.66 元、罚息 9,971,577.92 元(利息、罚
息暂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之后利息、罚息按照各《资金拆借合同》约定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胜、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潍 坊 友 容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质 押 的 应 收 账 款 债 权 ( 登 记 证 明 编 号
32324886004142566148《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载明的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对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229,672,502.04 元借款及往来款的应收账款债权)在前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4、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3%股权、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依次分别为:(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2 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0 号、(潍滨海)股权质设字(2024)第 000021 号】在前述第一项约定所涉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并对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 787,459 元,减半收取 393,7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山东胜伟盐碱地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胜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胜、潍坊友容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景胜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海胜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盛吉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并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原、被告各方确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出具(2025)豫 01执保 68 号《执行裁定书》,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解除本案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直至各被告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7、如各被告未按前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全部事项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各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对外披露《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及已披露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公告中披露了 2025 年 5 月 24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公司累计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
自前述公告披露后,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并经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
被告方需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前偿还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至本公告
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若被告未如期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关法律强制措施。
该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影响需结合调解书履行情况判定,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案号:(2025)豫 01 民初 815 号)。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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