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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告时间:2025-10-09 19:49:0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党的组织 ......5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7
第四章 股份 ......8
第一节 股份发行......8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10
第三节 股份转让......12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14
第一节 股东......14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第三节 股东会......2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25
第五节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28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30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35
第六章 董事会 ......44
第一节 董事......44
第二节 董事会......50
第三节 独立董事......5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62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6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7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70
第二节 内部审计......7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7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76
第一节 通知......76
第二节 公告......7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和清算......7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7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8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86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87
第十三章 附则 ......8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寻呼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
[2001]1361 号文件批准,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10929383P。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 万股,于 2002 年 10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China United Network Communications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1 号 4 楼,邮政
编码:100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26,442.532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公司党委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或者“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
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 5 至 9 人,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 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
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
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
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
实;
(三) 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 推动合规要求在公司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
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五) 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
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六) 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七)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
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
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九)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
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
进行巡视监督;
(十) 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
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配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
策的要求,在电信行业进行投资,促进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电信业的投资。
本公司仅限于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China Unicom (BVI)Limited”,简称“联通 BVI 公司”)持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
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com(Hong Kong)Limited”,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并保持对联通红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内,本公司持有的联通 BVI 公司的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被转让、质押或者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
围在本公司存续期间不得变更。除非维持公司日常开支,本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债务性融资。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寻
呼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以及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中,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以其持有的联通BVI公司51%的股权作为出资,联通寻呼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以及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各以 1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69,659.639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00 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126,442.5327 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规定获得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中国联通600050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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