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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19:14:3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 《有关
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3),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______________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A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数量(股)
拟交易方向 □买入 □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悉。
同意您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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