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新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18:03:4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0-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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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汇隆新材、公司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划、本计划、《激励 指 案)
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0-1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实施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 1 号》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 号)、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
﹝2021﹞892 号),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
“汇隆新材”,证券代码为“301057”。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s://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查询网址: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期:2025 年 9 月29 日),截至查询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1057
股票简称 汇隆新材
股票上市日期 2021 年 9 月 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88431Q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沈顺华
注册资本 11,696.943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6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纳米材料的研发;合成纤维技术、纺织技术的研发;差别
化有色涤纶长丝生产、销售;差别化新型环保免染有色涤纶长丝的生
产,涤纶长丝、锦纶长丝及原料的销售;功能色母粒(除危险化学品
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
https://www.gsxt.gov.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查 询 网 址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5 年 9 月 29 日),
截至查询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346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347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等内容,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激励计划( 草 案) 》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事项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6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