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29 17:19:40
		
		
                    《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监事                                                  删除
 2    全文:监事会                                                全文:审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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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
                                                                    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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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人提供任何资助。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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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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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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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