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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29 17:19:40

《公司章程》(2025 年 9 月)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监事 删除
2 全文:监事会 全文:审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3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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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表人。
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及变
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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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人提供任何资助。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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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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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12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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