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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其软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5-09-26 19:55:52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司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修订《公司章程》,除删除原“第
七章 监事会”、删除监事的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经理(也可称 司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修订前 修订后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若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除外),
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进行转让。
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前款规
定作任何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740,037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
司发起人情况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供的凭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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