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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5-09-25 18:04:14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聚飞光电
股票代码:3003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股份变动性质: 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9月25日

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编写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6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1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第九节 备查文件......13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聚飞光电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李晓丹、邢美正
上市公司、公司、聚飞光电 指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李晓丹女士与邱生富先生签署了《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李晓丹女士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00股
股份,邱生富先生受让该部分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李晓丹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0113196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邢美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03011994********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143,251,64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1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邢美正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108,851,644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69%,双方共同控制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2025 年
持股比例的计算暂未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主营业务:LED 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光电器件、敏感器件、传感器、发光二极管、SMDLED、照明 LED、光电器件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器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邢美正先生系李晓丹女士的儿子。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邢美正先生与李晓丹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安排需求。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聚飞光电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25 年 9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晓丹女士,与境内自然人邱生富先
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持有的公司 100,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前持有股份 本次转让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占公司总股本 占公司总股
姓名 股数 股数
的比例 本的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108,851,644 7.69% 108,851,644 7.69%
邢美正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7,212,911 1.92% 27,212,911 1.92%
有限售条件股份 81,638,733 5.77% 81,638,733 5.77%
合计持有股份 143,251,643 10.12% 43,251,643 3.06%
李晓丹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3,251,643 10.12% 43,251,643 3.0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合计 252,103,287 17.81% 152,103,287 10.74%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李晓丹
性别:女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邱生富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2、 交易股份与价格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李晓丹女士计划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06%。协议转让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协议转让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转让价格: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74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57,400 万元。
3、付款安排,包括付款方式(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等)、付款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等:
受让方应该在本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5,740 万元。
转让方应在收到上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的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交易申请,在获得交易所交易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22,960 万元。
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在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银行账户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50%),即人民币 28,700 万元。
4、过户时间安排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该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双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及时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5、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协议书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
6、违约责任:本协议书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规定的情形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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