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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23 19:27:42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包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根据权限范围,总经理室、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室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预计达成的交易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预计达成的交易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该关联交易与总经理室成员及亲属有关联关系的除外)。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
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成交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含5%)的关联
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上市公司
参股且系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关联法人,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
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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